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光 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列計),並於明細表中標明如何得出本金13,583元、30,910元、利息起算日、利率之依據。
三、提出民國112年間之歷史帳單影本。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