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588號聲請人 貝利斯 即泰國商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簿冊保管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5年8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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