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宗德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崑祥 即 祥順 玻璃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