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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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 楊端峰 被告 曾林壽美
林文雄 林智惠 林麗華 林麗貞 吳銘宗 吳靜宜 林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5,220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6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95平方公尺×68,476元=6,505,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