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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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東聖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關於「聲請人 黃梅蘭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東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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