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陸許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聲請人張○秀相對人林○川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西元2018年閩字第99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民國107年核字080423號參照)。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前開離婚判決等語。
二、按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18)閩0104民初99號民事判決書、公證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惟離婚應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而兩造之結婚登記已於107年4月11日撤銷一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自無從訴請離婚,其聲請認可前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賴佳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