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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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3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盧泰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泰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盧泰安因涉嫌詐欺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經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羈押。
二、茲以被告盧泰安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郭瓊徽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