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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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司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許世傑 相對人 蘇育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許世傑(法扶律師)」,應更正為「代理人許世傑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