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 吳錦煽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本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吳錦煽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本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2、63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民國107年1月31日公佈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4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設立且辦理社會福利事項或醫事服務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醫療法人,經依其設立之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章程及登記事項變更,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同條例第45條前段規定:前條法人之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7條、第8條、第14條至第16條及第1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本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有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必要,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會議紀錄決議,新舊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聲請裁定准為修正變更捐助章程之處分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召開第3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二、三、十條,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⑴、變更捐助章程第二條前段法人主事務所改設於臺中市○○區○○路○○號。⑵、第三條第一項增列第十款「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事項,原第十至十二款依序移列為第十一至十三款。⑶、第十條第一項中董事會會議修正為每六個月召開乙次。核與財團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及主要目的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及目的未相違背,亦未有違民法之法人相關規定,復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107年2月1日中市社助字第1070011015號函許可備查在案。是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秀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