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與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6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