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髙凱興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955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髙凱興與告訴人 陳萱瑜 前係男女朋友,二人於民國107年5月間分手後,被告髙凱興因與告訴人陳萱瑜共有房產之糾紛,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7月22日,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臉書網站後,以帳號「StevenKao」標記「 邱馨誼 」等15人公開發表「我操你媽雞巴Angel陳!你是什麼逼啊,你是賣逼賺錢回來的」、「你手上有多少錢,就是你搶過去,我讓你的,你不是富婆,是我施捨給你的乞丐」等文字,並在該文章下方張貼告訴人陳萱瑜之照片(標示AngelChen),足以貶損告訴人陳萱瑜之名譽及社會評價。㈡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9年9月17日,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臉書網站後,以帳號「StevenKao」標記「 陳永鑫 」及「 陳春金 」(即告訴人陳萱瑜之母親)等人公開發表「你朋友才告訴我才知道你還是在作夜場,為了成交生意不擇手段到處開房間」、「不尊重父母,哥哥不疼惜弟弟你發起脾氣來把他們罵的三字經都算說輕的了不堪入耳」、「過年賭博的騙局全部有錄像證據」、「你美國的假結婚對我欠下這龐大債務」等文字,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陳萱瑜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萱瑜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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