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25、3507號原告 王滋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巿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525、3507號判決合併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
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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