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0四七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3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0年三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