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債權人歐連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顧玉珮 、 林國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管理費案件,請查明本件債權人究為「歐連檔」抑或「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顧玉珮、林國琰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有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郵政回執影本、管理室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台端所檢附之回執,僅有收件局之郵戳,未見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證明)。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