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5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亨昌股份有限公司、丙○○、運勝工業有限公司、丁○○、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亨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明杰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確認狀載債務人運勝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明杰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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