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91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美枝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就與被告潘美枝為法律行為之共同被告部分,僅記載被告「周**」,未載明其正確之全名,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查詢資料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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