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66號
原告 陳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鳴遠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芊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66號
原告 陳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鳴遠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