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52號

原告 田浩銘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

被告 賴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本院110年度親字第34號否認子女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原告已據提出三軍總醫院之血緣鑑定證明,已足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原告111年1月25日所提出之陳報㈡狀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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