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四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陳宗宏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