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四0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七六號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乙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並補敘:被告前後二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罪名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又扣案之機車鑰匙乙支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