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3年度六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廖琴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伍佰柒拾
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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