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蔡啟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子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中華日報刊登道歉啟
事1日,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財產權之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