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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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洪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敬春
上 訴 人  蔣黃淑媚
被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楊富傑
       許旻烜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
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9,5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9,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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