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被告兆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旻樹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4日15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具狀聲請傳訊證人 蔡俊毅 、 柯明輝 到庭,原告雖具狀 陳明 認無調查之必要。惟本件依證人 沈基山 於本院作證時有提及實際負責人已經被抓去關了等語,而協議書是伊跟柯明輝簽的。而依被告於初之多方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09頁),其上亦有記載「承包商 華力 營造實際操盤人蔡俊毅無法支付下游廠商貨款」等語,則系爭支票之兩造間究竟為何關係,容有訊問證人蔡俊毅、柯明輝之必要,是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