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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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15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王東隆

被告 林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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