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二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貳拾伍萬玖仟玖佰│NS0八0二九一││││限公司 林文英 │││壹拾玖元│六││├─┼─────────┼─────────┼───────────┼────────┼────────┼──┤│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捌佰肆拾貳元│NS0八0二九一││││限公司林文英││││九││├─┼─────────┼─────────┼───────────┼────────┼────────┼──┤│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貳拾貳萬陸仟柒佰│NS0八0二九二││││限公司林文英│││柒拾伍元│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叁仟陸佰貳拾柒元│NS0八0二九二││││限公司林文英││││四││├─┼─────────┼─────────┼───────────┼────────┼────────┼──┤│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貳仟陸佰柒拾叁元│NS0八0二九四││││限公司林文英││││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