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濬鼎精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濬鼎精業有│第一銀行│103年4月15日│20,000元│FA0000000││││限公司王冠│華江分行│││││││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