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邱雅芳 被告 黃健銘 訴訟代理人 高英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零肆佰壹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准許原告其他將來增加生活需要之金額「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應更正為「新台幣玖萬陸仟捌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准許原告其他將來增加生活需要之正確金額應為9萬6849元,因漏計判決書第9頁(六)②之2萬7432元,致誤算為6萬9417元,有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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