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林國明 律師 黃榮坤 律師 鄭慶海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月1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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