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美 等人之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6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
。
二、代位分割遺產,應補正被繼承人 石玉葉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
產清冊,以及被繼承人石玉葉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以及分割方法。
三、請補正前開事項,並提出合法之起訴狀及繕本(原起訴狀內
並無原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