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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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
原告 李德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守偉
被告 郭宗憲
吳 郭秀蘭
李 楊雅萍
陳 李阿選
沈 李阿粉
莊 徐票
劉 林西美
張林西
方 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編號6、7、8遺產明細欄關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