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

原告 廖仁松

被告 蘇玉英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

  第27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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