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聲請指定未成年子女住所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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