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告 王品涵

被告 袁意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袁意淳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王品涵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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