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林麗芬

尚宗平

被告 李孟家尚皇 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39元,及其中9,474元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3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債務人 黃博翔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即投保勞工保險於被告食品行迄至114年1月1日仍調高投保薪資所得,並有申報黃博翔112年度所得額為237,600元,應認黃博翔確有於被告處任職乙情,有黃博翔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及黃博翔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第59至62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639元,及其中9,474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6日(本院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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