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3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婚字第935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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