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蔡義猛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被上訴人津沙有限公司代表人 蒲朝森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業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欄及書記官製作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凌雲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