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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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 連振逢 現於嘉義縣鹿草鄉○○村○○○村0號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再抗字第3號確定裁定,具狀聲明不服,誤以聲明異議為之,依法視為再審聲請。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此為必要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人,為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許美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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