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簡字第號五九四一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零八百十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詳如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終結,原告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始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不服,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