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小字第2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