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 陳亮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62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參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