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1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劉柏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中華民國
(臺灣)臺東縣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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