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498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台幣叁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