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查詢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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