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債權人 海悅豪景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振宗 上列債權人海悅豪景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紀偉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海悅豪景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6,228元之計算式為何?又依台端聲請狀所示,欲請求者為「自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之管理費,惟依存證信函所示,欲請求者為「民國108年4月起至民國108年6月止」之管理費,是請確認所欲請求究係何者?
二、經核債務人紀偉駿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紀偉駿(住彰化縣○○市○○路○段00號之19)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承上,並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