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淳卉 相對人即債務人帝首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準用之。
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其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是聲請人請求早於各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0,000元民國110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100,000元民國110年8月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100,000元民國110年8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4100,000元民國110年10月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005100,000元民國110年11月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