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告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土城 原告與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