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 高水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高銘鴻
高水金 高森吉高明夫 高貴玉 高貴雪 高貴美 高偉哲 蔡姚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區○○段○○○○號土地,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單獨所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2筆土地之價額為準。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系爭2筆土地之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637,500元(4,500元×1,907平方公尺+3,200元×955平方公尺=11,637,500元),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6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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