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妤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思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年10月。於民國97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思妤前曾於95年底至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①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上開①②③④共7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7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確定;又⑤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上開⑤⑥共4罪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⑦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上開⑤⑥⑦共6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⑧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⑨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前開⑤⑥⑦⑧⑨共8罪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再與①②③④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2年接續執行,於97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15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以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650號(核准假釋文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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