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新雅選任辯護人王耀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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